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实验mtc14满堂彩改革,根据《mtc14满堂彩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mtc14满堂彩、科研任务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为在校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实验室逐步对学生开放,不断增加开放时间,丰富开放形式和开放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指导参与的实验mtc14满堂彩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为重点,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实践要求,确定开放实验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形式
第五条 创新型开放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室定期发布经本mtc14满堂彩审定的、课程mtc14满堂彩内容拓展的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等利用课外时间选做实验,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实验成绩和学分评定依据。
第六条 科研型开放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室定期发布经本mtc14满堂彩审定的、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引导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实验活动,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以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实验成绩和学分评定依据。
第七条 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项目。结合各种科技制作、竞赛和学生社团等活动,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向相应的开放实验室申请开展实验。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实验条件,并安排相关指导教师。以实验报告、竞赛成绩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实验成绩和学分评定依据。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各mtc14满堂彩协调组织,各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实验室负责征集、审核、汇总,经本mtc14满堂彩院长审批后确定为开放实验项目,由mtc14满堂彩负责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公开发布实施,同时,各mtc14满堂彩须填写《mtc14满堂彩开放实验项目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由各实验室统筹安排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并认真做好安全和实验情况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总结报告和实验结果等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各开放实验室每学期应就开放实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院长审核后分别报教务处和实验设备管理处。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包括实验项目申报、实验预约、实验实施、实验总结等主要环节。各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并及时更新开放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开放实验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不同类型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确定开放时间,可以采用“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等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运行管理模式;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预约时间到预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如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参加实验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设施安全。各mtc14满堂彩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九条 实验设备管理处将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校考核实验室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实验。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实验实施,其实验成果(实验报告、论文、实物等)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者,经教务处认定,可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十一条 开放实验项目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以及实验成果(论文等)公开发表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室产生创新性成果。学校对开放实验项目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按照《mtc14满堂彩教师指导第二课堂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给予工作量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参照《mtc14满堂彩教师指导第二课堂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进行核算并计入本人年度mtc14满堂彩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